2022年8月16日,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草局发布《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
《通知》要求规范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地用海用岛审批,并公布了项目范围和办理要求。
项目范围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 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按照国家重大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机制要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需中央加大建设用地 保障力度,确实难以避让的国家重大项目。
办理要求包括:上述项目(不含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用岛)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进行用地用海预审后,报国务院批准。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时,附省级人民政府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和用途管制要求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说明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必要性、节约集约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国家重大项目新增填海造地、新增用岛确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省级人民政府应同步编制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调整方案随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申请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国家重大项目,应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通知》要求加强人为活动管控。包括规范管控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加强有限人为活动管理和有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三种情形。
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和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涉及临时用地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 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严格落实恢复责任。
《通知》要求严格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分别从强化数据共享、加大监管力度、严格调整程序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